来源:ued国际官网中国 发布时间:2026-06-13 09:01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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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基因测序技术快速的提升,人体基因数据成为生物医学研究、疾病预防与精准医疗的重要支撑,但实践中基因数据非法售卖、基因歧视、隐私泄露等乱象频发。近日,科技部印发《人体基因数据研究伦理指引》,为基因数据领域活动划定伦理边界,对于规范基因数据保护意义重大。
人体基因数据具有身份标识性、家系群体关联性等特殊属性,但采集、存储、二次利用过程中潜藏多重风险。“指引”确立控制风险、不伤害与防止滥用等根本原则,为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提供重要参考。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基因数据采集都会存在知情同意落实不到位的问题,尤其遗传相关样本采集,数据信息会连带影响血缘亲属权益;加之大量消费级基因检测、生物样本库采集环节存在空白授权、概括授权问题,容易引发数据滥用。同时,数据泄露问题严重,即便经过去标识、脱敏处理,现存技术也难以实现绝对不可溯源的匿名化。此外,早期采集时科研项目尚不明确,数据二次复用难以重新获取授权,合规难题突出。“指引”的出台恰逢其时,直面实践中的明显问题与现实难题。
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认为,“指引”通过明确人体基因数据研究的伦理原则,从研究者资质能力、尊重保护参与者知情同意权、保障数据安全、隐私保护等领域入手对数据主体隐私保护、基于隐私信息的歧视、数据安全等问题予以针对性回应。
实践中,基因歧视的事件时有发生,如无症状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被解聘或拒录,保险机构依据遗传风险差异化核保等。
在石佳友看来,“指引”规制边界仅限生命科学与医学科研活动,无法直接约束企业招聘、保险公司核保中的基因歧视行为。但“指引”是我国首个在规范性文件中定义基因歧视的官方文件,明确基因歧视是依托基因信息、检测结果对主体施加不合理差别待遇,覆盖就业、保险、医疗、社会生活全场景。该定义不仅为法学研究划定概念标准,也为后续立法提供基础表述。
满洪杰也表示,对于基因歧视问题,一定要通过《民法典》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多部法律形成治理合力。
石佳友还和记者说,目前仅原保监会规章中包含限制保险领域基因歧视的内容,高位阶法律条款处于缺位状态。他建议,在《民法典》人格权编司法解释中增设基因歧视保护条款,强化司依据。未来可进一步在《就业促进法》《保险法》等单行法中增设禁止基因歧视专项条款,并参考域外立法经验,适时推动《基因信息保护法》立法。
满洪杰提醒民众,一经发现自己的基因数据被泄漏或滥用,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《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》提起民事诉讼,主张隐私侵权赔偿。任何违规售卖基因数据的行为均需承担民事赔偿、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。平台负有保护基因信息隐私和安全的义务,监管部门则需依法开展常态化巡查,严厉打击人类遗传资源非法买卖行为。
为适配基因数据研究的持续性、数据二次利用的合理需求,“指引”引入广泛同意或动态同意等机制。对此,石佳友介绍,广泛同意主要适配大型生物样本库、人群队列基因数据库建设,采集初期无法预判未来科研项目、研究方向,受试者一次性授权自身基因数据用于未来合规科研;动态同意则多用于长期纵向追踪研究、阶段性新药临床试验,依托数字化系统搭建用户账号,分阶段向受试者同步新项目信息,由当事人实时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授权、随时撤回许可。
他提醒民众,参与基因检测、生物样本捐献签约时,应拒绝空白授权与无限概括授权,明确数据使用边界、二次利用范围;签约前应确认机构是否落实数据匿名化、脱敏处理,警惕授权条款捆绑无关权益;行使基因数据随时撤回权时,在样本未被深度加工前可无条件申请删除个人基因信息,样本不可逆加工后虽无法销毁原始数据,但可要求机构不再使用相关数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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